法律翻譯中的“歸化”與“異化”
法律翻譯中的“歸化”與“異化”
法律翻譯中的“歸化”與“異化”
“歸化”指在翻譯的時候采用目標語言或讀者為中心的翻譯策略,并使譯文符合目標語的文化價值觀。
“異化”則主要指在翻譯的時候采用源語或者作者為中心的翻譯策略,譯文仍然保留原汁原味,即保持源文化的價值觀。
我國的法律屬于大陸法系,大陸法系直接受羅馬法的影響,重視法典的編纂;把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部分;在結構上強調法律的歸類化、法典化、系統化、邏輯化。
英美法系則是普通法系,是英國在中世紀時期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。主要以判例法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,高等法院法官以判決的形式發展起來的法律規則,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。
譯帆蘇州法律翻譯公司對于反映英美國家法律文化價值的法律概念,多采用“異化”的翻譯策略。
比如:
consideration 對價制度
adversary 對抗制
implied authority 默示授權
by estoppel 禁止反言
strict liability 嚴格責任
barrister 巴律師
solicitor 沙律師
這樣,譯帆蘇州法律翻譯公司不僅傳遞了西方文化,而且促進了我國與其它國家的法律交流。